(四)體能測評
報考森林公安職位的所有面試人員須進行體能測評,體能測評不計算分值,成績分為合格與不合格。體能測評標準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印發(f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1〕48號)和國家公務員局《關于明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體能測評次數(shù)的函》(國公局函〔2012〕1號)執(zhí)行。體能測評有三項,凡其中一項不達標的,視為體能測評不合格。體能測評不合格,不予進入下一步考錄環(huán)節(jié)。
體能測評由市森林公安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實施。體能測評應在具備條件的學校等地點全封閉進行。體能測評的具體時間、地點,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通知考生。參加體能測評的考生分組及年齡按本人體能測評的當日日期計算。體能測評相關事項在眉山人事考試網(wǎng)(http://www.mspta.gov.cn)和眉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網(wǎng)(http://www.scms.hrss.gov.cn)上公布。
(五)考試總成績
考試總成績=筆試折合總成績+面試成績×30%(成績均不進行四舍五入處理)
各職位按考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考試總成績相同的,以筆試折合總成績高低確定名次;筆試折合總成績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申論》成績高低的順序確定名次),等額確定進入體檢、考察的人選。
實際參加面試人數(shù)未達到錄用名額3倍職位的擬進入體檢人員,考試總成績不得低于本次公招本市或條件相近市州其他達到面試開考比例的職位擬進入體檢人員(不含遞補體檢人員)的最低考試總成績。
五、體檢、考察及公示
(一)體檢
體檢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在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醫(yī)療機構進行。體檢按照《關于印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國人部發(fā)〔2005〕1號)、體檢操作手冊、《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0〕19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2〕65號)、《關于印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修訂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3〕58號)執(zhí)行。森林公安適用特殊體檢標準的職位,按照《關于印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0〕82號)執(zhí)行。公告發(fā)布后至本次公招實施體檢時,如國家出臺體檢新規(guī)定,按照新規(guī)定執(zhí)行。
招考單位或考生對非當日、非當場復檢的體檢項目結果有疑問的,可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提出復檢要求,復檢只進行一次,只復檢對體檢結論有影響的項目。體檢結論以復檢結果為準!豆珓諉T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中的所有體檢項目均不進行復檢。因自愿放棄體檢或體檢不合格等出現(xiàn)的缺額,經(jīng)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后,可在進入面試的人員中按總成績高低依次遞補。
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guī)定,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意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錄機關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串通體檢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作弊行為的,體檢結果無效,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體檢相關事項在眉山人事考試網(wǎng)(http://www.mspta.gov.cn/)和眉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網(wǎng)(http://www.scms.hrss.gov.cn)上公布。
(二)考察
對體檢合格人員,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等額確定考察人員?疾靸热葜饕▓罂颊叩恼嗡枷搿⒌赖缕焚|、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xiàn)、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社會關系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況,并核實考察對象是否符合報名資格條件,提供的報考信息和相關材料是否真實、準確等。因自愿放棄考察或考察不合格等出現(xiàn)的缺額,經(jīng)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后,可在進入面試的人員中依次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