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體檢標準
體檢的項目和標準按照《關于印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國人部發(fā)〔2005〕1號)、體檢操作手冊、《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0〕19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2〕65號)、《關于印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修訂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3〕58號)執(zhí)行。
(三)體檢時間和地點
體檢由縣人社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在指定的縣級及以上綜合性醫(yī)院進行。體檢時間、集合地點及人員名單另行公布。
未按規(guī)定時間到指定地點以及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完成規(guī)定項目體檢的報考者,視為自動棄權。
(四)復檢及遞補
初次體檢不合格的,本人可在接到體檢結果通知三日內申請復檢一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果為準。因體檢人員自動棄權和體檢不合格而出現(xiàn)的空額,按總成績由高到低順序遞補一次;因體檢不合格出現(xiàn)的空額不再遞補。
六、考核
各主管部門(招聘單位)對體檢合格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遵紀守法情況、道德品質修養(yǎng)、心理調適能力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核,并對其與報考相關的人事檔案等材料的真實有效性和報考資格進行核實確認。因考核不合格出現(xiàn)的崗位空缺,按程序依次遞補。
七、公示
對經考試、體檢、考核合格的人員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公示內容包括經審核確認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準考證號、招聘崗位要求的本人其他有關基本情況、考試總成績、排名以及該崗位招聘條件等,并公布監(jiān)督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jiān)督和舉報。舉報者應以真實姓名實事求是地反映問題,并提供必要的調查線索。凡以匿名或其他方式反映問題的不予受理。
對公示期間反映出的不符合報考或擬聘用條件并查實的,取消其聘用資格,并依次遞補。